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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21947号“棉荣耀COTTON HONOR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1:39第59821947号“ 棉荣耀COTTON HONOR及图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826号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思维特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思维特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821947号“ 棉荣耀COTTON HONOR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棉荣耀COTTON HONOR及图”指定使用在第6类“钢管、钢制卷帘”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2974A号、第54052374A号、第44232974号“ 荣耀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轨道、铝合金滑车、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钢制卷帘、钢轨、钢丝、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金属螺栓、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金属焊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21947号“ 棉荣耀COTTON HONOR及图 ”商标在“钢管;钢制卷帘;钢轨;钢丝;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金属螺栓;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金属焊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