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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84844号“宜家大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2:20第61084844号“ 宜家大师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133号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微妆(莆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微妆(莆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084844号“ 宜家大师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家大师”指定使用于第40类“打磨;层压;研磨抛光”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2298号“ 宜家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采矿;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IKEA”商标及与之对应的中文“宜家”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文字“宜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84844号“ 宜家大师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