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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08874号“水星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2:26第59508874号“ 水星人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106号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满灿(北京)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满灿(北京)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59508874号“ 水星人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星人”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加工过的槟榔”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901589号“ 水星 KIDS ”、第40901613号“ 水星儿童 KIDS ”和第40901563号“ MERCURY KIDS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牛奶制品;食用油脂”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被子、床单、被罩”等商品上的“MERCURY及图”、“水星MERCURY及图”、“水星家纺MERCURY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差异较大,不具有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08874号“ 水星人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