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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26085号“中科斯坦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2:53第56426085号“ 中科斯坦福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284号
异议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沪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沪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426085号“ 中科斯坦福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斯坦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209号“ 斯坦福 ”、第5880093号、第6119321号“ STAMFORD ”、第12667027A号、第12667027号“ SITANFU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机”等。另经查,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显示,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中科康明斯”“兔八哥”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26085号“ 中科斯坦福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