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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93681号“康口明口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3:03第55993681号“ 康口明口斯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283号
异议人:康明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金铂尔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明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盐城金铂尔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5993681号“ 康口明口斯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口明口斯”指定使用于第7类“离心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65736号“ 康明斯工业动力 C CUMMINS INDUSTRIAL POWER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油泵”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离心泵”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康明斯”,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江口动”、“潍口柴”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93681号“ 康口明口斯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5日
信息标签:康口明口斯 康明斯有限公司 盐城金铂尔机械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