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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79531号“沣华熙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3:41第58779531号“ 沣华熙颜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281号
异议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江山聚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江山聚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779531号“ 沣华熙颜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沣华熙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的第56460309号“ 华熙丰颜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79531号“ 沣华熙颜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5日
信息标签:沣华熙颜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山聚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