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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68234号“达芙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4:19第55468234号“ 达芙妮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283号
异议人:祥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小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祥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小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5468234号“ 达芙妮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芙妮”指定使用于第5类“防溢乳垫”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29718号、第9504119号“ 达芙妮 ”,第9504074号“ 达芙妮,印象 ”,第9429716号“ 达芙妮DAPHNE ”,第9504369号、第9503866号“ DAPHNE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隐形眼镜清洗液;卫生女裤;卫生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女鞋”商品上的“达芙妮DAPHNE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中文部分文字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68234号“ 达芙妮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达芙妮 祥田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小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