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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41576号“BORN TO B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4:10第56741576号“ BORN TO BE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2905号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必是特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必是特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6741576号“ BORN TO B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ORN TO BE”,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壳”、第14类“表”、第21类“杯”、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14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52334号“ BORN TO DARE ”、在先注册的第23913804号“ BORN TO DARE ”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表”等。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41576号“ BORN TO BE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9日
信息标签:BORN TO BE 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杭州必是特服装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