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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70622号“劳莱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4:05第58670622号“ 劳莱士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173号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建敏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建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670622号“ 劳莱士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劳莱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6252号“ 劳力士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手表”商品上的“劳力士”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70622号“ 劳莱士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