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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42264号“铂茂亿丰广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5:44第59042264号“ 铂茂亿丰广场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764号
异议人:上海桥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铂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桥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铂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042264号“ 铂茂亿丰广场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铂茂亿丰广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24759号“ 亿丰 ”、第12813714号“ 亿丰时代广场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亿丰”,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42264号“ 铂茂亿丰广场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0日
信息标签:铂茂亿丰广场 上海桥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铂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