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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96605号“西屋奥力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5:43第59596605号“ 西屋奥力华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851号
异议人: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名称:西屋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奥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名称:西屋电气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奥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596605号“ 西屋奥力华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屋奥力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293551号“ 西屋 ”、第32314760号、第32726404号“ 西屋 W WESTINGHOUSE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吸入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96605号“ 西屋奥力华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