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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15653号“谢谢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7:03第58215653号“ 谢谢咖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069号
异议人:谢茶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昊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常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谢茶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常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8215653号“ 谢谢咖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谢谢咖”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果;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82528号、第41198173号“ 谢茶XIEXIECHA ”、第21580202号“ XIE XIE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茶具(餐具)”、第41类“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80193号、第21580318号“ XIE XIE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茶”、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15653号“ 谢谢咖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谢谢咖 谢茶企业有限公司 上海常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