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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35577号“华耐伊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8:14第60635577号“ 华耐伊人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148号
异议人:山西履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庞晓伶
异议人山西履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庞晓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0635577号“ 华耐伊人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耐伊人”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长袜;帽子;鞋内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2390886号“ 华耐伊人女鞋HUA NAI YI REN及图 ”商标、第42828472号“ 华耐 伊人HUA NAI YI REN ”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62614号“ 华耐伊人 ”、第18942141号“ 华耐伊人 HUANAIYIREN ”、第36405466号“ 华耐伊人 HN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上衣;裙子”、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35577号“ 华耐伊人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华耐伊人 山西履尚商贸有限公司 庞晓伶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