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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64942号“圣德玛SANDEMAGN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4:14关于第43964942号“圣德玛SANDEMAGN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508号
申请人:乔治基.山地文父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法国雅文邑品牌荟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路中细软知识产权科技园中细软大厦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43964942号“圣德玛SANDEMAGN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616号“SANDE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葡萄酒资讯网对申请人酒庄的介绍;
2、申请人葡萄酒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销售页面;
3、关于申请人及Sandeman品牌的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1年8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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