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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45035号“美吉嘉MIJIK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4: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6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美吉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45035号“美吉嘉MIJIK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06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内蒙古恒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消费确认单、会员信息及消费情况、软件服务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授权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美容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美容院;2.理发店;3.按摩;4.桑拿浴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医疗按摩;2.疗养院;3.医院;4.保健;5.整形外科;6.健康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在上述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书及相关关系证明材料;
2、门店及店内相关使用照片材料;
3、公众号宣传材料;
4、门店租赁合同;
5、顾客消费确认单;
6、用友软件销售及服务合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内蒙古恒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4类美容院等。后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2日至2021年7 月21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关系,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3、5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4、6缺乏发票佐证,其真实履行情况难以确定,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美容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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