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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3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4:20关于第636338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47号
申请人:深圳舍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3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3083号“懂知行 DONG ZHI XING及图”商标、第61672377号“METAVERSE LAB BY GL EVENTS及图”商标、第13881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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