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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406708号“MEIL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28:32第58406708号“ MEILING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044号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九江美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九江美伶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58406708号“ MEILING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ILING”指定使用于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5886号“ 美菱 ”、第61708174号“ 美菱 ”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用于“电冰箱”商品上的“美菱”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电冰箱”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06708号“ MEILING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MEILING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美伶贸易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