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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29291号“鹊华贡”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0:08第63129291号“ 鹊华贡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0460号
异议人:山东飞跃达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谚谚
异议人山东飞跃达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谚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3129291号“ 鹊华贡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鹊华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943245号“ 鹊华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85103号“ 鹊华堂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鹊华”,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29291号“ 鹊华贡 ”商标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0日
信息标签:鹊华贡 山东飞跃达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王谚谚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