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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94069号“优乐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0:27第64494069号“ 优乐多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898号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合肥塞纳左岸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塞纳左岸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494069号“ 优乐多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乐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品用果冻;明胶;水晶冻;魔芋冻;蒟蒻果冻;蒟蒻冻;食用琼脂;食用干琼脂;蒟蒻制成的果冻;口香糖胶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4876号、第3910994号“ 优乐美 ”、第3910993号、第7773078号“ 优乐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水晶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94069号“ 优乐多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优乐多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塞纳左岸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