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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53255号“亿龙集”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0:50第64653255号“ 亿龙集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183号
异议人:广东亿龙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湛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亿龙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湛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53255号“ 亿龙集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亿龙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油灯;厨房炉灶(烘箱);电热水壶;空气调节设备;太阳炉;水管用混水龙头;头发用吹风机;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8497号、第5241720号“ 亿龙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烤面包器;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电暖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亿龙”,且未形成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灯;厨房炉灶(烘箱);电热水壶;空气调节设备;头发用吹风机;太阳炉;电暖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53255号“ 亿龙集 ”商标在“灯;厨房炉灶(烘箱);电热水壶;空气调节设备;头发用吹风机;太阳炉;电暖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亿龙集 广东亿龙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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