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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24441号“熊猫蔚莱PANDA WEIL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2:49第65524441号“ 熊猫蔚莱PANDA WEILAI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608号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乔治丹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阿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乔治丹尼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24441号“ 熊猫蔚莱PANDA WEILAI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猫蔚莱PANDA WEIL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衬衫;帽;袜;服装;童装;T恤衫;内衣;鞋;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47323号、第31623967号“ 蔚来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而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汤丽波斯TORY BOSI”“名仕揽胜MINGSHILANSHENG”“HXRMIX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24441号“ 熊猫蔚莱PANDA WEILAI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