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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42878号“ORTIG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3:03第65542878号“ ORTIGIA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061号
异议人:苏汤森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遣香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产录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汤森对被异议人遣香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542878号“ ORTIGIA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TIGIA”指定使用于第21类“盆(容器);搓衣板;梳;牙刷;牙签;化妆用具;粉扑;眉刷;化妆用海绵;化妆刷”商品上。异议人在先于我国在类似商品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ORTIGIA”商标,并使其商标及商号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42878号“ ORTIGIA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ORTIGIA 苏汤森 遣香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