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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20785号“QQ BAB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3:18第63420785号“ QQ BABY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180号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同远摄影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同远摄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420785号“ QQ BABY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Q BABY”指定使用在第41类“艺术展览”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8823号、第4665706号、第4665757号、第13862841号“ QQ ”商标,第1984032号、第13862824号“ QQ图形 ”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29704号“ QQ游戏 ”、第56466380号“ QQ炫舞2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导游服务、艺术展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展览”服务为同一种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上的“QQ”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20785号“ QQ BABY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QQ BABY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广州市同远摄影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