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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57741号“1" 箭驰 ARROW GALLO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3:54第66557741号“ 1" 箭驰 ARROW GALLOP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241号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箭驰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韦智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箭驰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557741号“ 1" 箭驰 ARROW GALLOP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1" 箭驰 ARROW GALLO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59号“ 箭JIAN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洗澡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33284号“ 箭牌 ”、第12862829号“ 箭牌卫浴·瓷砖 ”、第12862846号“ 箭牌卫浴·瓷砖 ARROW ”、第44622325号“ 箭牌 ARROW ”、第13145011号“ WOODEN ARROW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器装饰品;玻璃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ARROW”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57741号“ 1" 箭驰 ARROW GALLOP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1" 箭驰 ARROW GALLOP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箭驰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