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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49709号“口浪鲸”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4:11第66449709号“ 口浪鲸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230号
异议人: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敏
异议人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449709号“ 口浪鲸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口浪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霸;家用电净水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3700号“ 浪鲸LANGJING ”、第29521366号“ 浪鲸 ”、第57836448号“ 浪鲸卫浴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汽沐浴设备;澡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浪鲸”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照明器械;灯;照明设备;燃气炉;排气风扇;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净化器;浴霸;淋浴喷头”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49709号“ 口浪鲸 ”商标在“平板照明器械;灯;照明设备;燃气炉;排气风扇;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净化器;浴霸;淋浴喷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口浪鲸 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 朱敏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