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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49833号“尺剑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4:38第66049833号“ 尺剑牌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219号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庆恒之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庆恒之盈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049833号“ 尺剑牌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尺剑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淋浴热水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4310号“ ARROW ”、第36990586号“ ARROW 箭牌 ”、第25256365号“ E-ARROW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49833号“ 尺剑牌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尺剑牌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恒之盈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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