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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62039号“BINGBING COOL 冰冰酷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4:55第63762039号“ BINGBING COOL 冰冰酷及图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149号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轻松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轻松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3762039号“ BINGBING COOL 冰冰酷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NGBING COOL 冰冰酷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低脂炸土豆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49528号“ 冰冰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加工过的槟榔”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冰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奶饮料(以奶为主);奶昔;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62039号“ BINGBING COOL 冰冰酷及图 ”商标在“肉罐头;奶饮料(以奶为主);奶昔;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