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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41364号“ZHENGDI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5:27第64341364号“ ZHENGDIAN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600号
异议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义明仕达印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义明仕达印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341364号“ ZHENGDIA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HENGDI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棋;围棋;麻将牌;克朗棋;全自动麻将桌;象棋;国际跳棋”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035946号“ 正点 ”商标、第64300623号“ 正点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纸牌;扑克牌;纸牌游戏器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蚊香、烟精(杀虫剂)、灭蝇剂 ”商品上的第1172265号“ 正点及图 ”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认读方式等方面相近,故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且减弱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显著性,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41364号“ ZHENGDIAN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ZHENGDIAN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武义明仕达印业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