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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59273号“金舵·尚韵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38:28第57959273号“ 金舵·尚韵石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83号
异议人: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达信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齐红辉
异议人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齐红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57959273号“ 金舵·尚韵石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舵·尚韵石”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涂层(建筑材料);木地板;非金属建筑物;水泥;石膏(建筑材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1872号、第4355644号“ 金舵JINDUO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墙地砖”、第35类“广告传播;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墙地砖”商品上的“金舵JINDU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金舵·尚韵石”完整包含该商标汉字部分“金舵”,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59273号“ 金舵·尚韵石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金舵·尚韵石 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 齐红辉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