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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24460号“众淘生活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38:56第65424460号“ 众淘生活网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72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众淘生活网(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众淘生活网(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424460号“ 众淘生活网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众淘生活网”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信息传送;无线电通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32278号“ 淘生活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广播;电子邮件;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24460号“ 众淘生活网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