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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38686号“淮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39:11第63338686号“ 淮高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66号
异议人:代表人:泸州赖族酒业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西藏赖高淮酒业有限公司、赖高淮
委托代理人:河北超车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子侠
异议人泸州赖族酒业有限公司、西藏赖高淮酒业有限公司、赖高淮对被异议人李子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338686号“ 淮高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淮高”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面包;面条;粉丝(条);冰淇淋;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61646号“ 高淮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青稞酒;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29880号“ 赖高淮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面包;面条;谷类制品;玉米花;食用调味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38686号“ 淮高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淮高 代表人:泸州赖族酒业有限公司 李子侠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