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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87328号“贝东鹏BDP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39:22第63587328号“ 贝东鹏BDP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57号
异议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祥升
异议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祥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3587328号“ 贝东鹏BDP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东鹏BDP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装置;消毒碗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3479号、第1212844号“ 东鹏DONGPENG及图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洗脸盆;浴室装置”、第19类“建筑砖瓦”等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洗脸盆、洗澡盆、抽水马桶;建筑砖瓦”商品上的“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汉字部分“贝东鹏”完整包含该商标汉字部分“东鹏”,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87328号“ 贝东鹏BDP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贝东鹏BDP及图 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曾祥升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