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225132号“AX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39:53第63225132号“ AXU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670号
异议人一: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新驰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新驰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3225132号“ AXU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08408号“ AUX ”、第3246107号“ 奥克斯;AUX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调节器;风扇(空气调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虽然异议人一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的“AUX”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有一定区别,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二者共存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一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80635号“ AX ARMANI EXCHANGE ”、第35092541号“ AX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浸化妆水的薄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25132号“ AXU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AXU 广州新驰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新驰广告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