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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40900号“ZOOAU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0:10第64940900号“ ZOOAUX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389号
异议人: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诺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诺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940900号“ ZOOAUX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产品销售信息;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互联网提供拍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08408号“ AUX ”、第3246107号“ 奥克斯AUX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的“AUX”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商标的新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40900号“ ZOOAUX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ZOOAUX 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诺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