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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92949号“KALAB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0:38第62992949号“ KALABE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306号
异议人:卡乐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美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乐比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合肥美事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2992949号“ KALAB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LABE”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片”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7009号“ 卡乐B CALBEE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虾味条、燕麦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7121号“ CALBEE ”、第15403332号“ CALBEE及图 ”、第1987712号“ 卡乐B CALBEE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炸土豆片、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玉米制品、谷类制品、油炸土豆条”等商品上的“卡乐B CALBEE”、“卡乐比”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92949号“ KALABE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KALABE 卡乐比株式会社 合肥美事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