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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00505号“汉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0:50第64300505号“ 汉庭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357号
异议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海兵
异议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海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300505号“ 汉庭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庭”指定使用在第4类“以酒精为主的燃料、润滑油”等商品上。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汉庭”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00505号“ 汉庭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汉庭 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 胡海兵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