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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39281号“北资堂BEIZIT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1:06第64539281号“ 北资堂BEIZITANG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964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达东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胡达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539281号“ 北资堂BEIZITANG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资堂BEIZITA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757号、第5218126号“ 资生堂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肥皂、洗涤剂、牙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消费者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鉴于异议人商标在先已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已加以考量,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39281号“ 北资堂BEIZITANG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北资堂BEIZITANG及图 株式会社资生堂 胡达东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