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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86723号“欢乐大富豪”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6:42第66686723号“ 欢乐大富豪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52号
异议人: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华兴
异议人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华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686723号“ 欢乐大富豪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乐大富豪”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娃娃;骰子;纸牌;陀螺(玩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79842号、第14189106A号、第28436512号“ 大富豪 ”、第28449532号“ 游戏大富豪 ”、第20118405号“ 富豪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欢乐大富豪”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富豪”,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游戏机;玩具娃娃;陀螺(玩具);纸牌;骰子;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游戏器具;玩具;棋;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86723号“ 欢乐大富豪 ”商标在“游戏机;玩具娃娃;陀螺(玩具);纸牌;骰子;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欢乐大富豪 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 陈华兴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