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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51061号“中建国信ZHONGJIANGUOX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2:29第48951061号“ 中建国信ZHONGJIANGUOXIN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376号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48951061号“ 中建国信ZHONGJIANGUOXIN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消防;火警监控”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5640326号“ 中建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消防;组织宗教集会”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建”,且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防”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中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其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公众熟知,且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建筑”服务上的“中建”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商标文字部分“中建”,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异议人使用商标相联系,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51061号“ 中建国信ZHONGJIANGUOXIN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