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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70302号“圳樱花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3:42第55270302号“ 圳樱花灯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887号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伟加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伟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5270302号“ 圳樱花灯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圳樱花灯”指定使用于第11类“淋浴热水器;风扇(空气调节);加热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9675号、第767197号“ 樱花SAKURA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或密切相关的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樱花”,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樱花SAKURA及图”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因此被异议商标亦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混淆误认,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70302号“ 圳樱花灯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圳樱花灯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周伟加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