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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58550号“天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3:45第54158550号“ 天宫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2699号
异议人:北京笑傲天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川酒工坊创新创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异议人北京笑傲天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川酒工坊创新创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4158550号“ 天宫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宫”指定使用于第33类“威士忌;苦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292109号“ 天宫礼物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冰淇淋”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58550号“ 天宫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