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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21548号“GM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7:45第52921548号“ GM及图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960号
异议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轻佩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轻佩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长沙轻佩眼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2921548号“ GM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财务审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1607号、第16712189号“ GM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GM”、“GM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21548号“ GM及图 ”商标在“广告;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GM及图 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轻佩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