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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93681号“PLAYBOOS 1953”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0:25第57493681号“ PLAYBOOS 1953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597号
异议人: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桐乡威凯杨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桐乡威凯杨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7493681号“ PLAYBOOS 1953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LAYBOOS 1953”指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1818号“ PLAYBOY ”商标、第9088086号“ PLAYBOY ESTABLISHED 1953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5类“各种服装”等、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29236号“ PLAYBOY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英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271818号、第271819号“ PLAYBOY ”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93681号“ PLAYBOOS 1953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