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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03842号“皇城坝兴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0:29第60403842号“ 皇城坝兴记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596号
异议人:成都杏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蕃坊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杏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蕃坊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03842号“ 皇城坝兴记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的第6509608号“ 皇城坝小吃 ”商标已在第43类服务上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包括“备办宴席;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由“皇城坝兴记”构成,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皇城坝”,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服务是“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自助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茶馆;果汁吧”。其中“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厅;茶馆;果汁吧”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核定的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03842号“ 皇城坝兴记 ”商标在“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厅;茶馆;果汁吧”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皇城坝兴记 成都杏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蕃坊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