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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18744号“快一天宝兄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0:38第58918744号“ 快一天宝兄弟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355号
异议人:湘潭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信格品牌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香烩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湘潭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香烩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8918744号“ 快一天宝兄弟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饮料分配机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82674号“ 天宝兄弟 ”、第46471682号“ 天宝兄弟 四海情味至深 ”、第52480892号“ 天宝兄弟 食在情义 小龙虾大制作 TIANBAO BROTHERS及图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天宝兄弟”,整体文字组成未能形成显著区别,若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饭店;餐馆;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18744号“ 快一天宝兄弟 ”商标在“饭店;餐馆;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