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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12452号“VV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0:42第59512452号“ VVR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353号
异议人:卫卫阿尔(石家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国兴
异议人卫卫阿尔(石家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国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512452号“ VV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包装机;电动刀;洗衣机;农业机械;电动榨果汁机;泵(机器);铣刀;风箱(机器部件);电搅拌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22861号、第38906416号“ VVR及图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咨询;市场营销咨询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其“VVR”商标或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电动刀”等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12452号“ VVR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VVR 卫卫阿尔(石家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陈国兴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