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214243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3:24第59214243号“ 图形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012号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稻草人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广州稻草人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214243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52773号“ 图形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旅行包;旅行梳洗包(皮件);箱子及旅行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动物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箱;包;背包;卡片盒(皮夹子);伞”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上均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其注册在“旅行包;旅行箱;手提包”等商品上的第241012号“ LV及图 ”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肩带;家具用皮缘饰;手杖”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亦有一定区别,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肩带;家具用皮缘饰;手杖”商品上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14243号“ 图形 ”商标在“动物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箱;包;背包;卡片盒(皮夹子);伞”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图形 路易威登马利蒂 广州稻草人实业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