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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80522号“POLO SPOR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3:30第33880522号“ POLO SPORT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104号
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爱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爱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33880522号“ POLO SPORT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LO SPORT”指定使用于第24类“织物;棉织品;床罩;被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802号及第2021511号“ POLO ”,第278870号、第1077223号、第7971849号及第585505号“ POLO BY RALPH LAUREN ”,第265268号“ POLO RALPH LAUREN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服装;T恤衫;鞋;风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58062号“ POLO RALPH LAUREN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床单(纺织品);鸭绒被;床上用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POLO”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80522号“ POLO SPORT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