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963490号“养元四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6:53第57963490号“ 养元四季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288号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聚优柏盛健康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聚优柏盛健康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7963490号“ 养元四季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元四季”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蜂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93383号“ 养元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冰茶;茶饮料”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商品上的第10833187号“ 养元及图 ”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63490号“ 养元四季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