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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69976号“京麦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6:59第58969976号“ 京麦缘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154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盛世情缘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盛世情缘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8969976号“ 京麦缘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麦缘”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64817号“ 京麦 ”商标、第15037692号“ 京东京麦 ”商标、第44499736号“ 京麦嘎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京麦”,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69976号“ 京麦缘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9日
